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筑工程的法律知识点归纳,以及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4、建筑法规要点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常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常识如下:
《建筑法》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五)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拓展资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建筑法规要点知识
◆法规体系
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各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它不是独立体系,是分散系
建设法规的体系—–注意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宪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
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
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
◆划拨出让概念特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交出让金的行为。
2.特征: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偿(交出让金)–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资源属国有。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
◆法规关系构成要素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组织⑶公民个人。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转让的一般条件(出让土地):3条
(1)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房建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时建成房屋还应持有房产证。
2、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
(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
(3)不变性的,转让方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工程设计一般原则
工程设计原则—-以下6方面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共5条
—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大抗辩权
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结果可以使对方的权利延期发生或者消灭,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业主方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若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则业主方可以拒绝支付当月相应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中止履行其债务: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规划条件概念
关于规划条件的概念: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一书二证得概念和办理节点
⑴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核准与备案制前,建设单位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规划法36条: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无需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规划法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规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项目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证件。
—-乡村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规的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规。对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概念
新、扩、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间、申领人、范围及审批
无证不得开工。已开工者立即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施工许可表现形式
开工报告: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
施工许可证:
规模限额以上须办
规模限额以下可不办
规模限额:300m2以下、或30万元以下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据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规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合规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合同价50%、否则≮合同价30% 。业主出具银行证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担保
(8)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终止与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有效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预售许可证概念办理条件程序
预售条件(要同时满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变化)。
(4) 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工程招标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一)强制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教、文、卫、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等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施材料等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招投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达三通一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与邀请
1、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3.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招投标有关时限,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 30日;概念设计招标; ≮ 20日。
停售资格预审或标书时间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自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
形式:保函或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退还:63条签合同后5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
保证金被没收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期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评定标、中标
评标
1.评委会
组成:招标人代表+有关(社会)技术、经济等专家。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成员总数的2/3。
专家确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般项目)与直接确定(特殊项目)。实行专家回避制。
评委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投标文件矛盾处理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明显小数点错误除外;不同文字文本解释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4.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或纯计算错误等情形,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澄清说明–应书面。但这仅是对问题的解释补正,不能对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影响。
5.评标报告或结果
依招标人委托权限:一是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人(按序谈判),二是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
1.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法》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可采用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付款担保: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合同的效力
包括:合同生效时间、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合同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失效。不当地阻止/促成,则视为成就/不成就 。
附期限合同:生效/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如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认—1月内;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此条另见下片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追认、获处分权,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无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可1月内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越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
指虽然己经双方当事人订立、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合同条款 :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等
概念: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
▲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消灭:
①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及面积差异处理原则、商品房计价方式
1、含义
指房地产流通交易活动(如土地出让、出租、抵押和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的总称。
2、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与面积误差处理:
计价方式:套(单元)、套内建面、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与合同建筑面积之差/合同面积)×100%
面积误差处理:
(1)按套(销售单元)计价时,房价不受影响。
(2)按套内建面或套建筑面积计价时: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据实结算;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与不退房。
建面误差比绝对值>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
退房与不退房。
当不退房时,误差比绝对值
≤3%的部分,据实结算;
> 3%的部分:
当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质量保证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政府对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政府委托质监部门专门管理工程实施…
(质量保证规定所对应的知识点没有确切把握,请自行更改或补充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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