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融资租赁法律知识培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融资租赁法律知识培训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简述融资租赁的功能特点与筹资特点

2、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4、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有哪些?怎么避免?

5、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6、设备租赁信用保证保险

简述融资租赁的功能特点与筹资特点

简述融资租赁的功能特点与筹资特点

引导语: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下文是有关它的功能特点与筹资特点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融资租赁功能特点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功能介绍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融资租赁的筹资特点:

1.无需大量资金就能迅速获得资产

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融资租赁使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成为可能。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新创企业而言,融资租赁是一条重要的融资途径。有时,大型企业对于大型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也需要融资租赁解决巨额资金的需要,如商业航空公司的飞机,大多是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

融资租赁与购买的一次性支出相比,能够避免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而且租金支出是未来的、分期的,企业无需一次筹集大量资金偿还。还款时,租金可以通过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来支付,是一种基于未来的”借鸡生蛋、卖蛋还钱”的筹资方式。

3.融资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

企业运用股票、债券、长期借款等筹资方式,都受到相当多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如足够的抵押品、银行贷款的信用标准、发行债券的政府管制等。相比之下,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很少。

4.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

通常为设备而贷款的借款期限比该资产的物理寿命要短得多,而租赁的融资期限却可接近其全部使用寿命期限;并且其金额随设备价款金额而定,无融资额度的限制。

5.资本成本负担较高

融资租赁的租金通常比举借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设备价值的30%。尽管与借款方式比,融资租赁能够避免到期一次性集中偿还的财务压力,但高额的固定租金也给各期的经营带来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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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莹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2,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迈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长法律以清偿等等。较适合之规定,或补充适用澳门域内法之规定。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有哪些?怎么避免?

随着国家创业扶持政策的发布,小企业大量孵化,中型企业组建增多,中小型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的中坚力量, 融资租赁 的市场需求也逐渐攀升。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 法规 也开始有所动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进行监管。本文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进行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我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做出的界定为:“融资租赁是指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实际上已经将和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转移的租赁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特别重要的融资方式,它帮助解决了困扰西方中小企业很久的融资难问题。 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发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由于规模、信用等级等原因从银行获取贷款也非常困难,即使成功进行银行借贷, 贷款申请 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较高。而融资租赁是针对某个项目进行的融资,仅仅以项目的效益为偿还,并不会涉及到项目以外的财产与收益,这种融资方式手续简洁,附加的限制条件较 银行贷款 少,而且可以提供等于甚至超过租赁物价格(因为包括运费、保险等)的融资额,能够有效的节约融资成本。 二、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完善,融资租赁机构不健全,加之中小企业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全面,导致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融资租赁被引入后,我国在《 合同法 》中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明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进入门槛、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以及退出准则分别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法可依。但同时,由于《合同法》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法,并没有涉及融资租赁的登记、类型及租赁市场的管理等方面,从而使《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业的规范能力有限;而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立法权限有限,他们对融资租赁做出的条文规定仅仅作为通知或部门规章,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的租赁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难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缺少优惠政策的扶持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国家中,普遍实行投资税抵免政策和加速折旧制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推行,但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影响了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积极性。同时缺少政府信贷政策的倾斜,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很难畅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放弃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项目,错失发展机会,同时也使其对资金不充裕的中小企业要求颇多,提高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门槛。 (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中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占据了80%以上,而对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仅为8%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国融资租赁研究起步较晚,没有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与市场宣传,中小企业对该模式了解不深入,对其优势认识不足,没有大规模运用。二是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种必须先拥有再使用的误区,这种对所有权莫名的偏执使他们在需要新的机器设备时,总是习惯性的先筹集资金再购买,却不愿意使用融资租赁这种新型模式。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制约着融资租赁公司对其投资的积极性。 (四)缺乏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会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及动态回收期法等一些较为完善的财务分析方法,同时还应该收集同行业的数据,预测今后5年甚至10年的盈利能力,并且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对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和评估,才能提高项目获取利润的能力。但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专业的金融分析人员,仅仅简单地利用静态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持观点的数据来分析,甚至忽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导致企业得出错误的结论,影响其使用融资租赁的效率。项目的失败会导致其对融资租赁模式的质疑,阻碍了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进程。 三、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监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监管。“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能够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2004年3月起我国商务部、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起草《融资租赁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应尽快出台该法,并且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明确金融租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统一监管,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杜绝现在的种种不公平及人为主观操纵的现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允许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就可以在不影响税收总额的前提下,延缓纳税,从而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缓解中小企业在项目初期的资金难题;其次,允许租金税前扣除,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中小企业的税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来获取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大大促进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普及;最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的融资租赁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扶持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既符合国家的符合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趋势,也能够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二)树立使用融资租赁方式的观念 中小企业应接受新观念,改变思维上的定势,树立使用权和“先租后买、常租常新”的新观念,并且多向其他有融资租赁经历的中小企业学习经验,一旦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尝到融资租赁的甜头,融资租赁就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发展。中小企业也应规范自身行为,采用项目净现值等科学完善的方法认真地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减少融资租赁的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较大,要杜绝恶意拖欠租金的现象,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也应该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现实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经营利润的时候,也应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租金,避免因为租金过高而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破产,最终融资租赁公司也难免会有所损失。 (三)培养融资租赁综合型人才 员工是贯彻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和员工的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多行业、多学科的融资租赁业对高知识、高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的 需求更为迫切,因此,融资租赁业应该提高对租赁业人才培养的认识,多方面开发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积极吸引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保证员工的专业水平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注重对人才的培训,设立形式多样的培养办法,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尤其是风险意识、执行国家金融法规的自觉性以及员工在财经、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以减少决策失误,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 ,上面详细分析了目前的风险和建议的应对方案。在政府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素质,与融资租赁企业一起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秩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有哪些?下面是我收集的几种,大家可以来看看学习相关知识。

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一、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的融资服务。

在供应链金融中可以把钱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个产业链的总体效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解决企业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为对象客户提供货物的囤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二、关系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A、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2、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A、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流程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卖人(厂商),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2、融通仓模式—售后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蓝色实线为物流方向,蓝色虚线为资金流,红色实线为单据传递。

四、两种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1、还款来源

A、客户要提供其与下游经销商或直接用户的商品销售合同。

B、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

C、客户对其自己提货逾期提供自有资产的担保措施。

D、厂商对逾期货物提供回购担保。

2、优势分析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可以用银行融资支付预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客户可以把货物变现,加强企业自身现金流。此外,客户可以在原材料销售淡季买入存货以达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B、对于上游出卖方(厂商)可以提前确定销售规模,提前回收资金,稳定客户关系,提高市场占有率。

C、能够为银行贷款找到良好的服务对象,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为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扩大了市场份额,拓展了业务范围。

D、为物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供应链循环,使其能够在供应链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个供应链快速发展。

3、信用条件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B、买方(客户)有明确的销售(赊销)政策,并有完整有效的产品下游销售合同,产品生产周期正常,提货周期正常,有较好顺畅的自有资金。

C、客户需要与上下游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D、客户需要交纳的申请材料:企业工商局登记证,企业机构证明,纳税材料,完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验资报告等。

E、上游卖方厂商原则上是国内主流或行业主流企业,当地的龙头企业,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

F、物流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交通运输网,货物运输能力,货物验收能力,货物监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自有资产为货物做担保。

4、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A、物流企业存货风险

厂商一旦将标的货物运抵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后,物流企业就要对此货物验收,监管,保护。因此物流企业的选择是要达到一定良好的标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一旦货物遭到破坏,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盗不善。物流企业要能够及时的补救,并算出损失,及时的向货物的所有方做出赔偿措施。国内较大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货物由物流企业运抵客户指定地点,货物抵达之前的损失风险全由物流企业承担。

(2)如果货物由客户亲自执融资租赁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提货,货物装车后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存货的要求:

(1)货权清晰,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对货物处置时没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进行动产抵质押时需要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权属进行认定;(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

(2)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处置需要时间。

(3)流动性强,基础原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

B、违约风险

受到一些人为或者天灾的影响,客户不能够按规定及时的.交付货款。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和厂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对货物提供回购担保。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和买方客户签订对其提货逾期造成的货物贬值提供相应有效的担保措施,该客户可用自有资产做担保。

C、法律风险

仓单质押担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备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甚至厂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转移存储物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仓单上所记的物品权利与仓单本为一体。因此,仓单质押担保程序是关系到仓单权利是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要制定一个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仓单质押操作合同》,以明确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之间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产品内容设计

A、保证金,手续费,首付金

下游买方客户需首先向租赁公司预付货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业务收取1.5%–2%的手续费、首付金为货款的5%–10%、租赁利率,在我方取得资金成本基础上上浮30%;仓储管理费用(比物流公司对外价格有所优惠)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手续费、银行贷款现金结算:贷款利率。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做保理业务及时回笼资金。

库存原材料的未来价格走势要与美元的价格走势成反比。

B、库存原材料的选择

(1)鉴于租赁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厂商付货款,而承兑汇票最高期限为6个月。下游客户需要有高存货周转率,良好的销售渠道。

(2)2009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平均存货周转周期为124天,应收账款周转周期为91天。营业利润为12.47%,销售增长率为0.89%,利润增长率为0.73%。

C、担保条件

①原材料供应商在客户发生逾期后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以货物原价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购。

②客户的土地厂房进行不动产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妇两人连带责任担保

④股权质押

⑤第三方担保

⑥(可选择)物流企业为客户做出担保,在客户放弃提货权并无法实施厂商回购时,由物流企业负责对余下货物进行拍卖或转售,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融资产品

1、买方付息贴现,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等应收类产品。

2、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开票,法人账户透支等预付类产品。

3、电子票据,票据库等电子服务类产品。

六、退出机制

1、最后一期客户缴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货物移交完毕,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2、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放弃提货权,按担保措施实行风险敞口补偿。(厂商回购、客户担保、物流公司处置)

3、若货物市场价值较高,租赁公司还可自行处置,在期货市场交易或者转售。

七、贷后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户交付的货款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客户组织资金兑付,并通知核心厂商作好承担保兑责任准备,如到期日前五日内下游客户仍未备足兑付资金,厂商必须无条件在五日内(到期日前)承担保兑责任。

2、业务部门和生产商、客户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将保兑仓业务,通融仓的开展情况上报公司。

3、项目经理应采用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客户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租赁公司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项目经理还应随时从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客户、厂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头取得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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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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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发展前景广阔。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1999年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4700亿美圆(尚不包括个人汽车租赁)。工业发达国家的设备租赁交易额的设备渗透率达20%—35%左右。而我国近几年来设备租赁交易额仅占全部设备交易额的1%左右,市场潜力十分巨大。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加速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大力发展现代租赁业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功能,有利于拉动社会投资,改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严重“信贷化”,过分直接依赖银行的状况。有利于银行的商业化进程。租赁业有利于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改变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扩大财政投入的倍数效应。发展租赁销售和中长期经营租赁有利于加速流通领域里的改革,建立和完善以融资租赁为营销方式的经营载体和分销体系。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高新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移动通信业大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得以高速发展就是最好的明证。积极发展厂商为背景的专业化的设备租赁公司,开展小额的设备租赁促销、二手设备租赁,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发挥闲置资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租赁业的组织架构很不完善,融资租赁作为流通载体,尚未对内开放,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还不能合法地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数量少,规模小,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资产状况不好,继续经营步履艰难。有的股东打算撤出经营,转让股权,有的公司准备到期清盘。现有租赁企业资产重组任务艰巨。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也将会严重影响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了一个新老交替、优胜劣汰、资产重组、整顿发展的转折时机。

入世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跨国公司将介入我国融资租赁业。外资的进一步进入,在为我国租赁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内资租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与此同时,我国现代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和业务环境正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内需,加速技改,制造业和流通业要求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设备销售的客观需求强烈。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出售回租、杠杆租赁、销售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等新的业务形式有普遍开展之势。新会计法的实施,各类中介机构的进一步规范经营,使企业信息的披露更加公开、透明。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将普遍建立,混合型所有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大力发展,将会为融资租赁业提供大量潜在客户。银行普遍推行贷款授信额度管理,将使更多企业把融资租赁当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筹资渠道。随着金融业的改革深化,货币市场和其它资本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会日益畅通,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向多样化发展。国家加大对利用外资和高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融资租赁业在引进外资、加速设备更新、避免设备陈旧风险,扩大市场份额方面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发挥。一些租赁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股份转让,重新焕发了活力,为新的投资者介入租赁业提供了低成本进入的成功经验。我国融资租赁业又面临前所未有新的发展机遇。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融资租赁业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奠定了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基础。近几年来,很多大跨国公司纷纷涉足租赁业,充分说明了我国不断完善的投资环境,潜力巨大的租赁市场和客户群体,对外国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尽管我国租赁业还面临不少困难,但入世后,金融贸易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会给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广阔,商机无限!

为迎接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我国租赁行业应首先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完善租赁业组织体系的建设

国家应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投资组建不同规模的专门的租赁公司。尽快形成自己的行业队伍。这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投资或者是银行借款,不得从事任何其它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即具有金融性质又具有贸易性质。所以简单地把融资租赁界定为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是不太合适的。目前,制造和流通部门的租赁公司由于未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地位,只能从事设备的出租服务,不能在加强设备和货币的流通、开拓市场、促进内需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现在国外制造商都可以在国内成立合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做为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而国内企业尚未能取得合法经营地位,显然是不合乎道理的。入世后,我国融资租赁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制造业的销售科或销售公司的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营销方式,将如何与有现代营销体系和金融服务支持的国外同行进行竞争?

办好现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目前,一些外国投资者看好我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市场。他们不满足为其资金寻求出路,还希望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其在本国或在我国生产的设备和产品的销售提供融资服务。面对合资融资租赁业发生的新情况,应允许并鼓励现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股权重组,兼并收购、增资扩股等措施摆脱困境,稳定合资租赁队伍。应允许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开展国内设备租赁。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和承租人的转贷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资本项下外汇结汇成人民币,或没有合同依据擅自将人民币购汇汇出。鼓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向国内银行贷款,进行国内设备租赁。对合资租赁公司开放国内设备租赁市场,可以使外资租赁业成为积极、有效、合理引进外资新的增长点,为国内工业设备的流通,为促进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做出新的贡献。

抓住机遇、重振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始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增资扩股,进展情况良好。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租赁企业开始建立。人民银行还根据个别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政策,帮助租赁公司化解风险,减轻负担,使其轻装上阵。深圳金融租赁公司,由三九集团入主,重组成功。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要抓住金融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有利时机,吸引外资,对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和重组。发挥外商有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先进管理经验的优势,积极开展租赁业务,重振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机构的租赁业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主导力量。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

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理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体制,影响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应结合我国目前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确定一综合管理部门(如国家经贸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全国租赁协会(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协会组织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自律。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的生产或流通部门的租赁公司分别由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经贸委审批。明确各种类型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平等的合法地位。租赁公司利用外资从事的外汇租赁业务按国家规定由外汇管理局监管,人民币租赁业务受人民银行贷款指导原则约束,租赁物件进出口由外经贸部管理,

(三)完善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应加大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宣传。我国目前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是以承租人购买为目的的典型融资租赁。承租人为避免设备陈旧风险,或出于财务会计、资金运用的需要,同时又能获取中长期融资的经营性租赁始终未能得到正常开展。财政部2001年2月颁布实施了租赁的会计准则。有了这个准则,就有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具体标准,为公平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的税赋,促进租赁业的创新和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应尽快制定扶持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融性资租赁、中长期经营性租赁及短期出租服务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公平税赋。促进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产业政策,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应允用租金许抵扣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利用外资购买国内设备可用租金进行增值税抵免,供应厂家可办理结汇并享受出口退税。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利用外资购买国内设备租赁出口应给予租赁公司信贷扶持。研究制定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的管理办法,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

(四)建立租赁业控制风险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总结我国租赁业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和市场准入规则,提高资本金的注册金额,根据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融资租赁业应可以进入金融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网,应对融资租赁业务和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建立合同登记制度,防止信用欺诈。租赁行业应制定从业人员标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应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合作,推出不同类型的租赁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租赁业应于各类中介组织合作,完善租赁业退出机制(如建立各种类型的资产管理公司、设备产权和设备拍卖交易市场)。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宣传

正因为融资租赁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适应性,几十年来,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一直不断在发展创新,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宣传做的远远不够,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不过1—2千人。专业的理论工作者更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和对融资租赁的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八十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

面临入世在即,有关主管部门、大专院校、金融及经济理论研究部门、企业界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自己的融资租赁专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对融资资租赁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大力加强对融资租赁理论和实务的普及宣传,加强对现有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提高。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必需是具备金融、贸易、财税、会计、法律、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租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是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竞争。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是我国租赁业能否迎接入世后面临的挑战的关键。

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既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渠道,又是一种现代营销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销售模式,跨国租赁公司和大型的专业化的设备租赁公司还是某些设备的资源配置、管理和再制造利用中心。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崛起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租赁业的发展一定可以在21世纪中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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