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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保护的法律
5、土地法律法规知识
土地方面的讲座材料,越详细越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讲座
作者:启东市委… 文章来源:农工办 点击数:769 更新时间:2009-6-9
一、为什么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中国经济制度发展历史上重大改革成果所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土地制度创新和微观经营组织再建为特征。家庭承包制不仅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拯救了多年低糜的农业,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任何经济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农地产权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尽管二十年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变迁,已经使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换言之,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始终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虽然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实际生活中转让很少,造成土地使用权价值难以实现。再看当今中国的国情,由于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拉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镇,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非农产业部门,不少地方只留下妇孺老弱从事农业生产。这样一来,务农劳动力减少,生产能力降低的农户,土地相对过剩。而人口和务农劳动力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的农户,又会感到土地不足而产生扩大土地经营面积的愿望。结果在世界上人地关系最为严峻的国家,出现了一方面是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经营粗放和撂荒的奇特现象。对于农民们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我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原因:一是中国农民有安土重迁的传统,土地一直被当作是农民的传家宝和命根子;二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覆盖到农民,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覆盖到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三是农民非农就业仍然是不稳定的,保留土地承包权可以随时回到农村就业;四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权具有投资价值,不放弃土地承包权可以一直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在现阶段要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二、如何规范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一)基本原则1.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2.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4.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扣缴和挪用。(二)流转主体1.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2.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3.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除书面约定的外,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签字认可。4.流入方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农户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三)流转方式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转包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交给本村民小组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转包费的行为。承包户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3.出租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交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户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4.互换是指同一村民小组的不同农户或同村不同村民小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5.转让是指承包户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6.入股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自愿联合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从事农业生产、对外出租等行为。承包户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7.委托是指承包户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自愿委托给发包方代为流转,或发包方在给予农户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接受农户委托的承包地,统一组织适度规模经营。委托流转的,发包方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四)流转信息1.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及时登记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发布要求转入转出土地的面积、期限、价格意向,对流转面积5亩以上的信息,同时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2.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已登记的流转信息,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等媒体发布,对流转面积20亩以上的信息,同时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3.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流转信息,适时通过广播、网络等媒体或印发信息简报进行发布,并将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信息同时报市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4.县、乡镇、村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汇集整理反馈流转信息落实情况,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定期报送《南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表》。(五)流转程序A.农户自主流转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报经发包方同意。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3.流转合同签订后,原承包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交发包方。4.发包方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并定期向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5.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等资料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并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B.农户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1.农户递交由承包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2.受托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3.接受委托的,受托方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要求转出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4.有意承接土地的,应在受托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5.受托方应及时召集流转当事人就有关土地流转事宜进行协商,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受托方不是发包方的应一式五份),转出方、流入方、受托方(发包方)和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受托方负责保存。6.因规模经营需要集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如果流入方的确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由发包方统一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递交委托书,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由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三份(农户、村、镇各一份),再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户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三份(流入方、村、镇各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发包方报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保存。C.农户以入股形式流转1.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起人或业主与承包户洽谈入股事宜,签订入股意向书。2.发起人草拟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适时召开股东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发包方审核。3.双方签订入股合同,发包方进行鉴证,并报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原由发包方流转或租赁经营现改组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在入股合同中增加原委托经营或租赁终止的条款。(六) 流转管理1.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县(市、区)统一印制的流转合同,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及时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2.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农户向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②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3.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①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②调解: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调解机关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③仲裁: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提请仲裁,一是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二是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书的效力: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④诉讼: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一是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4.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七)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当年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并用于发展设施农业,流转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市财政给予流转方农户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发包方每亩2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给予发包方每亩3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土地流转用于新建连片钢管设施大棚的,按钢管大棚面积100~200亩、201~300亩、301~500亩、501亩以上等四个档次,分别给予发包方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组织费补助。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同样,也只有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符合农民意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和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才能进一步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处理好替代农民与带动农民的关系。(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一个途径,但绝不是唯一途径。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国情下,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特别是通过发展专业合作实现规模经营,更为现实。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最重要的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要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作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没有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市场最终只能是无序和混乱的,而政府干预过度,只能扭曲市场。要防止和纠正采取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强行要求乡村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的做法。当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疏于管理,也是不正确的。应当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流转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依法进行,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和经营者收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和支持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扩展资料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常识有哪些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法
土地保护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土地法律法规知识
/SPAN/SPAN/p给个满意答案吧,给团队挣点分数 农村建设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办理哪些手续?答:《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尺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异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 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予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经营的土地建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答:土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严重,我国有40%的耕地存在着退化现象;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区别?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时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土地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 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项制度在法律上被确定是国家所实行的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这项制度是具有强制力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这样分,首先将土地的是否利用作为第一个层次,分为已利用土地与未利用地;第二个层次是将已利用土地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这样,覆盖面宽,可以将所有的土地归入三类,较为严密,有可操作性。至于在实践中感到有些地块的用途界线不清,或者管辖上有争议,对此应当视为实际工作中需研究的问题,而并非是土地用途分类标准难以将其覆盖。在土地按用途分类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样,结合这部法律中有关基本国策的规定,就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指导方针、基本规则、操作程序、效力地位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项制度成为完整的法定的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有什么规定?答:农村建设用地指乡村中的集体以及个人因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它是建设用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所使用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情况不同,仍然需要依法管理,土地管理法对乡村建设用地主要规定有: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决不能认为是集体的土地就可以随意使用,放松管理;
二是,举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请并经过批准,并且专门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转用的审批手续;
三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滥用权势抢占土地;至于占地标准,以省为单位规定;所指的村民,只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是原来所指的含混的“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就不应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仅能享有一次。 我国耕地保护方面有哪些法律措施?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专列一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是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节约集约用地五途径一、实行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严格控制建设占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废弃地和荒地等,少占好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订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二、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四、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什么叫破坏耕地?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 闲置、荒芜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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