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初中的法律知识框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初二法律知识体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3、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6、初中生怎么学习宪法?
初中政治基础知识点的框架
初中政治知识
友好交往礼为先
一、礼貌显魅力
1、礼貌的含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
2、礼貌的重要性
(1)礼貌是尊重的具体表现,是友好交往的道德基础。礼貌反映我们自身的素质,展示我们的风采。如果对人不礼貌,就会对人造成伤害,妨碍我们与人交往。
(2)礼貌是文明的体现,是自尊的需要。是否文明礼貌,表明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修养,影响到人际关系的质量和社会风气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我们有了礼貌,就有了与人交往的亲和力。
3、我们对人有礼貌的主要表现
我们对人有礼貌主要表现在语言、态度和行为等方面。语言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是与人友好交往必备的素养。
二、礼仪展风采
1.礼仪是一个人必备的素养
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一个人、一个集体乃至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象征。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礼貌素养,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礼仪的要求。
2.讲礼仪的意义(或讲礼仪的重要性)
⑴如果我们不讲礼仪,就可能伤害别人,使自己难堪,甚至无法适应现代社会。
⑵自觉做到讲礼仪,不仅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周围的人,关系到我们的集体,甚至关系到我们民族和国家的形象。
⑶按礼仪要求去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升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会使我们变得优雅可亲,更容易被人接纳。
3.社交礼仪:包括握手、接电话等。靠学习、观察和思考养成。
4正确.对待传统礼仪:我们也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繁琐礼仪,而应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传统礼仪习俗,继承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把传统礼仪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做到与时俱进。
5.怎样对待少数民族礼仪:在与少数民族交往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礼仪习俗,要“入乡随俗”。尤其不能违反民族禁忌,因为这会伤害民族感情,妨碍交往,影响团结。
初中政治知识重点
感受法律的尊严
一、走近法律
1. 规矩,就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的行为规则。
2. 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重要。
3. 我们身边的规矩有很多。可分为三类:道德、纪律、法律。
4. 法律的显著特征: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⑵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⑶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5.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6. 我国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和体现,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
7. 法律的作用: ⑴规范作用。(突出地表现为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⑵保护作用。
二、法不可违
1. 我们维护自尊,培养自信,实现自立,力求自强,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守规矩,尤其是不能违反法律。
2. 违法行为,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 行为)
4.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又叫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5. 刑法,以国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6.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7.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一种触犯刑法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的当罚性,是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的必然后果。
8.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9.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⒑ 犯罪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犯罪分子终究要受到来历的刑事处罚。
初二政治必背知识点
1.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
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注意,不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公民有:
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②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③分裂国家的人
④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
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4.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过,后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的光荣义务。
5.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们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我国通过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6.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7.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于什么? —人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障。
8.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9.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1)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的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4)公民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10.如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
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
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
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
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2、宪法规定一个国家基本和根本性问题(立法、司法、军事);行政法只是一个方面(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
一、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①宪法性法律 ②与宪法问题有关的司法判例 ③宪法惯例
(2)刚性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主体不同)
二、宪法的渊源(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存在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
2、指成文宪法国家凡是确认基本权利的和国家权力以及选举等
(三)宪法判例(我国没有)
(四)宪法解释
(五)宪法惯例
(六)国际条约(我国没有,要转为国内法)
三、宪法的结构
1、体裁结构:序言、正文和附则。
2、内容结构:组织规范、权力规范
我国宪法典从体裁结构上来说有序言,有十三个自然段组成,正文分为四章,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象征,没有附则。
内容结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部分。
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比较丰富。概括为六点。
1.简述人民的革命史。
2.记载了二十世纪以来的世界历史大事。
3.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4.确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
5.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
6.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与作用。
四、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1、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2、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经济制度
3、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积极权利
五、宪法规范
(一)概念
1、我国通说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按照这种说法宪法规范就相当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规范最常用的含义: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
3、宪法规范的第三种含义是国际上比较新的一种学说即认为存在语义学的宪法规范概念。这种学说认为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性语句,也就是有别于宪法条文,而是指宪法规范性语句的意义。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当今比较权威的说法:法律规范当然也包括宪法规范主要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即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凡是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的就可以肯定是法律规范。如果只具备一个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规范。但称做不完全法条。
如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规范他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公共权力、公民私主体,法效果是应当保障或者有义务保障。
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句话当中,就没有包含制裁要素。但是也不能说宪法规范都不含有制裁要素
(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稳定性。
最重要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涮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扩展资料: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整体。
该书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情况,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和发展现状进行详细介绍。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对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的分类以及各个部门法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对于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研究各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
初中生必备的宪法知识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现代社会受一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沉迷于网络。纠正网络游戏、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三、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
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相互帮助,团结奋进。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纪合格的学生,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关于法制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制基础知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的基础知识
1.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1)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出发,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必须保证人民有充分地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要有先进的经济制度,而且必须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本质和要求,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2)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认识。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扩大”的论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同时也就纠正了把社会主义法看成单纯阶级斗争工具的错误认识。社会主义法既然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它就应该是国家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治理,调整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至高无上的权威。
(3)阐明了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说,民主必须有法制来体现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领导人的民主作风上,民主没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时法制也必须以民主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没有民主和法制,经济的腾飞,“四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江泽民)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这既是 总结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经验 教训得出的结论,也是邓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讲话中关于必须使法律完备,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法律,关于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邓小平指出,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道路,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但不搞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走一条长期探索的路,从世界各国吸收进步因素,使我们的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我国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被严格遵守和执行所形成的一种状态。因此,有人说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只有这几方面都做好了,才称得上法制国家。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基础、阶段结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质特征有很大差异。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相对人治而言的,现代法治意味着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整个社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制度在法律领域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第一,必须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无上,因此必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通过法律的实施得到充分实现。第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要置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为人民公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使权力走向腐败,使人民的公仆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
我国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是经过了一个很长的认识过程和走过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党和党的领袖的崇高威信,经过““””的教训,党的领导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始看到,只靠领导人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险的。邓小平同志从1978年以来就曾多次提到“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后来又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是因为党的领导层确立了这样一种以法治国的认识,我国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逐步完善,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3.为什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再次,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地位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形成的。党的正确领导不仅保证了我国法治建设政治方面的正确,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在强调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必须强调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要求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国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时,共产党的各组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应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但决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法所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与适用法律中的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上有多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教规、社会组织的规章,纪律规范、各种礼仪、习惯等。法与这些规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它能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和一切社会规范一样,其贯彻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力加以保证。但不同的社会规范保证其实施的强制力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因为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主动依据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国家强制力表现出一种潜在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只是在某些违法行为出现时,这种国家强制力才通过专门国家机关的强制 措施 体现出来。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这种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建立符合国家意志的社会秩序。
(5)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按严格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才能表现出来,并取得普通约束效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得到体现,但法律条文不等同于法律规范。一种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体现,也可能需要通过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来体现,甚至可能体现在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之中。
5.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认可的,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人民的意志。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从其阶级本质看,应该是工人阶级的国家,体现工人阶级意志的法。但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
(3)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最深层次的本质所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内容、形式和它的发展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就取决于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这样一个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与这样一种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说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具有工人阶级的阶级属性,但同时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劳动者,同时也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可见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2)科学性。法的科学性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没有剥削阶级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学性。但人们认识客观规律还受多种条件的局限,所以社会主义并不必然具有科学性,如果工人阶级政党因受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响,在路线上犯错误,也可能使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丧失科学性。
(3)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的特性。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办事,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当然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当公共意志和个人意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社会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依法办事的情形,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还应具备强制性的一面,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会主义法的这一特性概括为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统一的特性。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 方法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两篇》)。美国政论家T.潘恩(1737~1809)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资本主义法制)。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宪政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民主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人权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法治与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亚里士多德法制的思想
一、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两种——“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二、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允许变革,当然这个变革需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三、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 教育 ;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四、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初中生怎么学习宪法?
综述:应当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宪法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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