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给大家谈谈公积金贷款法律知识,以及公积金贷款相关知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有哪些?有上限吗?贷款额度影响因素

2、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4、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有哪些?有上限吗?贷款额度影响因素

公积金作为一种保障住房的措施,是许多企业都有的福利,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地方更是重要,那么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有哪些?有上限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以及贷款额度影响因素。

公积金作为一种保障住房的措施,是许多企业都有的福利,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地方更是重要,那么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有哪些?有上限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以及贷款额度影响因素。

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有哪些?有上限吗?

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2017年已经确定,第一次置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第二次置业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一、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1、首先,12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夫妻合贷的最大额度,所以以夫妻名义贷款是可以变现的。

2、其次,属于面积不到90平米的第一套房。

3、必须有补充公积金。

4、夫妻双方个人信用等级都是AAA。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6、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7、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8、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

9、不存在大额债务(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10、各类住房贷款的费用(每月用于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扣除每月还款费用后的家庭月收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人无违法违规前科)。

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影响因素

1、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是有限制的,不同城市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不同的,所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需要了解当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2、买家的情况

公积金贷款的金额除了外部因素之外,也会根据购房者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比如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家庭相比,可以获得不同的额度。另外,在同等情况下,购买第一套房和二手房时可以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金额是有差异的。

3、首付比例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首付之间是有权衡的,所以购房者首付比例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每个地区对首付比例有不同的要求。通常第一套房首付比例会在20%-30%之间(一些限购城市会更高),如果购房者支付更多首付,就没有必要申请高额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账户余额

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如果购买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比较少可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就会比较低,公积金贷款的金额通常是通过将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一定的倍数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成正比。

5、房地产评估值

买二手房要注意。购买二手房时无论使用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贷款金额都会受到二手房评估值的影响,所以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通常只能获得房屋评估值的70%左右,要根据二手房的评估值来估算。简而言之,如果二手房是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可以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就更低。

6、存款时间

一般来说,如果你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银行也会检查购房者的存款时间,因此,在计算公积金的贷款金额时,我们应该注意公积金的存款时间。

以上是关于北京公积金贷款120万条件的知识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天津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近60个月内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六)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二)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七)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民政、贷款银行等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二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

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住房贷款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6、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7、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8、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

你好!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想更全面了解公积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

公积金是什么?有什么用?看完你就懂了

1.你的公积金一定要连续交满半年或1年以上,这是最最基本的要求。

2.想要申请较高的额度,你自己本身账户余额也不能少。

3.目前在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还清的公积金;

5.申请人家庭所有房产少于2套;

6.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没有不良。

当然,公积金也不是想贷多少就能贷多少的。

像北京这种大城市,最高可以贷120万,而郑州这种,就算以家庭名义贷款,比如夫妻或者父母跟子女一起,最高也只能贷60万。

但具体能贷多少钱,还得另外算。假设30岁的小李在广州上班,每个月交公积金1667,账户余额有6万;

根据广州的计算公式:

可贷款额度 = 公积金账户余额 × 8 + 月缴金额 × 退休前剩余月数:

6 万 × 8 + 1667 × 360 = 108 万。所以小李能贷款108万。

但广州个人最高限额60万,所以小李只能贷到60万。

各地政策不同,贷款前建议拨打当地公积金中心热线12329详细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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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法律知识和公积金贷款相关知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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