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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中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1》是否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与第四十三条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工作;
五是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采取“即时答、马上调”的服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自8月中旬以来,线上排查涉疫矛盾纠纷253次,调解26件,调解成功率1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中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1》是否可
1、如果地点、时间不符、可以理解为未经检疫,可以进行补检。2、证物不符,也可以理解为未经检疫,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哪些货物经过检疫哪些货物未经过检疫,所以可以全部重检。可以参照动物防疫法第59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与第四十三条的区别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很明显,二十五条是经营活动被禁止的内容,而四十三条则是规定经营必须持证。明确和遵守这两条规定的动物经营行为才具备合法性。
防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内容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二、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
七、不得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九、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