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机关学习法律知识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司法行政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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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一、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1、加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
3、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
4、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主要措施是:
1、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
2、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 。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工作,并完善考核制度。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但营造全社会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在更加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上。《实施纲要》明确要求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纲要》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
1、《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概念,将“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单列一节,体现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在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中的地位和对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重视。
2、《实施纲要》总结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实施以来的经验,对担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实施纲要》在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提出“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教育和培训在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4、《实施纲要》强调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
5、《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应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行政法6个基本原则和子原则
法律解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与基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
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地方法规和自治、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释: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中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控制,以及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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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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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提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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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机关行政的主要内容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通知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自补充规定规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收到时生效的规则和立即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共性、确定性、约束力和行政权的发生时间一般为通知时间。这是各国行政法的普遍做法。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具体分析
1、委托权利和剥夺、限制权益委托权益是指委托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权益。
所谓权力,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如授予律师资格,颁发营业执照使其取得经营资格等。
所谓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使行政与自己进行某种行为或要求别人不要这样做,例如发行一个驾驶执照,这样他可以开车的自由,没有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干涉。所谓利益,是指在一定的权利基础上所获得的利益或便利,如依法发放社会保障基金、给予行政激励等。
剥夺或者限制权益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现有的法定权力、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律师资格、撤回社会保障基金、责令停产停业等。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一般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为前提,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部门义务或豁免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义务。例如,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纳税义务;城市规划部门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使行政相对人承担了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豁免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人的原义务。例如,税务机关免除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有显著影响的事实存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事实确认,确认结果将分享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在法律责任。
意味着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证实的存在和范围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住房管理部门的确认房地产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或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等。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作为执政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当然有一个领导政治发展的任务。执政党不可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对政治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对政治实行领导,或者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都是极为正常而必须的。具体而言,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
当然,执政党对于政治的领导和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是随意的,也必须遵从法治的要求,依法做出政治领导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担负起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随着法治的发展,立法权的重要性将得到进一步突显。它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影响。因此,西方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执政党才会以其占有立法机关多数席位作为其执政的标志。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如何得到贯彻和实现,通过对立法权的控制、主导和行使,无疑是重要的途径。这既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的惯例,也是实现依法执政所必须。因为执政党对于立法权的主导,必须是依法主导,把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法律,使立法会体现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帮助执政党全面实现其依法执政。
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这一首要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
执政党确保执法的方式和途径都是多样的。首先,执政党可以通过自己党员的作用确保法律的执行。在现实社会中,大量的执法官员都是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他们的带头执法和良好执法必然有助于实现法律,必然有助于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只要中国共产党的每位党员和党的干部都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法律当然就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其次,执政党还可以监督法律的执行。它随时可以就执法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更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既有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废除旧的法律来影响执法,改革执法,从而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确保法律符合执政党的方针政策。
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执政党是社会的政治主导力量甚至是领导力量。执政党的守法情形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守法状况。执政党良好的守法是一个社会守法的表率,它对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示范的意义。对此,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都应有自觉的认识。尤其是对于纪律严明、身份明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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