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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什么标准条件?哪些情形的人不能作为”两委”成员?
刑法关于村干部的规定
村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什么标准条件?哪些情形的人不能作为”两委”成员?
标准条件为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等;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可以作为成员。
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依据《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两委”干部任职条件资格联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村和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作风务实;有担当精神;身体健康;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应有1年以上的党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政治素质不强;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违反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正在被审查调查(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近3年内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且被劝退、除名的。
扩展资料: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相关要求规定:
1、街办党委以及村和社区党组织要对有参选意向的不能、不宜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析,提前掌握有关人员名单。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人员,街办党委要提前介入,指导村和社区党组织主动联系或约谈,阐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劝其主动退出选举。
2、对在村和社区“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中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十堰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社区)“两委”干部任职条件资格联审办法》的通知
村干部选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村两委指什么?
村两委干部指的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两委是设置在乡镇(街道)下行政村的组织架构。分为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简称为“两委”。村支部书记是村党支部的领导,村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村级"党的支部委员会"的简称。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一。村党支部是农村一切组织和全部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政治上对村委会实施领导,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里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决策和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考虑和其他村级组织提交的重要问题和村集体大支出请求指示。
然后,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交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村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或其他村级组织实施,负责对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乡镇干部应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乡镇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和广大农民,因此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本领。需要掌握以下的法律法规 :
1、《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2、《婚姻法》和《计生条例》。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
4、《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要紧跟形势,学习掌握运用好党的最新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为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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