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务员法律知识专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常识公务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哪些法律?

2、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考哪些内容?

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主要包含哪些

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什么

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6、省公务员考试专业课法律考哪些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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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是历年公务员让考生最头疼的模块,因为其考点包含内容繁杂,考生在备考中往往难以把握重点。其中主要考查考生对国情社情的了解以及综合管理基本素质,其题型涉及时政,法律,经济,管理,科技,人文等方面。而其中法律模块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运用能力,主要是基本法律和新颁布法律为考查重点。华图教育通过对历年真题法律知识考点分析,总结出以下高频考点供考生参考。

一、宪政类法律

宪法:

1.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 选举制度。(其中了解选举的平等性及普遍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程序;港澳台人大代表的产生)。

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基层政权,其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4.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5. 公民基本权利中要注意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行政法:

1.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行政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如获法律授权则具备资格。

3.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行政处罚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

5.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的)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民法刑法:

1.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给予胎儿给予特殊保护。

2.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4. 物权转让:动产以交付取得所有权,不动产交付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5.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旅游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以上是对相关重点法条的梳理,法律常识不要求考生深究法条理论但是要在理解基础上多做练习加以巩固。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基础知识》考哪些内容?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九部分 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

第十一部分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第十二部分 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主要包含哪些

法律内容一般包括五门常规的学科,即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五个学科的内容是常规考试内容学员必须学习,以下为学员简单介绍这五个常规学科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入门学科,主要考察学员对法律基础概念的理解。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法的概念、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实施等基础的概念理解。

宪法的学习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较为简单,但是需要学员花时间进行精准性记忆。这一学科主要考察宪法法条规定的关键词。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原则、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央国家机构的组成是本学科的重点考察内容。

民法,这一学科专业性较强,需要学员能够理解基础概念并且运用到具体题目中,并且规定比较细致。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监护、代理、继承、民事诉讼诉讼等。这一学科看起来贴近生活,但是学习起来需要注重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及运用。

行政法,这一学科的概念相对来说更加生僻和抽象,学员自学的话难度非常大。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这些内容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化,在理解上对于学员来说比较难。

刑法,重点考察学员的理解运用能力,在考题中经常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犯罪过程的形态、自首、缓刑、假释等内容。在这一学科需要学员掌握基本概念后能够应用于案例。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什么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

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考点直击

1.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及法规。

2.注意热点事件所反应的知识及本学科的其他基本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

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B

【解析】此题为司法考试相关题目。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省公务员考试专业课法律考哪些内容?

卷一包含科目: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包含科目:

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

二、宪法学部分

(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刑法部分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

(六)共同犯罪

(七)刑罚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三)渎职罪

四、民法部分

(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

(七)法人

(八)代理

(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物权

(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十二)债权

(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

(十四)民事责任

(十五)诉讼时效

(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商法部分

(一)商法基础知识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律制度

(四)税收法律制度

(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七)保险法律制度

(八)土地法律制度

六、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行政程序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十)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监督

七、国家赔偿法部分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五)其他规定

八、刑事诉讼法部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五)管辖与回避

(六)辩护与代理

(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

(十)立案

(十一)侦查

(十二)公诉

(十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九、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诉讼与诉权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七)审判组织

(八)诉讼参加人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

(十二)审判程序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

(九)我国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法律专业知识历年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正误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题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办公厅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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