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宣讲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宣讲稿题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求法律知识演讲稿

2、关于法律知识的演讲稿 500字

3、法律知识宣讲

4、法律知识演讲稿450字

5、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求法律知识演讲稿

在座的同志们: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关于法律知识的演讲稿 500字

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一听到“保护”这两个字,有一些家长就会认为保护孩子只是让孩子不受到伤害,事事都顺着孩子。有一个案例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孩叫小杰,他之前成绩很好,同学们对他印象也不错,可以说小杰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可是,有一段时间他迷上了网络游戏,就不停找借口向父母要钱去网吧上网。父母为了换来孩子的笑脸,就给了他钱。后来他的父母发现他拿钱去网吧上网,就不给他钱去上网。小杰因此而离家出走,因为小杰不去打工赚钱,他就整天出入KTV等场所,所以小杰的钱很快挥霍完了。后来他在社会上结交了所谓的“大哥”。那些人是无业人员,他们唆使小杰去偷去抢。最后,小杰被警察带走,从那以后,他的父母就痛不欲生。按照这个案例,小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小杰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孩子不能进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要是小时候开始学偷别人的东西,长大之后,慢慢地你就会走向犯罪的深渊。我们从小就学习法律知识,长大才不会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它伴随我们一步步成长。

法律知识宣讲

法律知识宣传语(一)

1、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2、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4、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5、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6、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7、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8、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9、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10、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诗歌(二)

《法律之歌》

法律,法律

多么博大精深的学科!

你是纸上的法条

又是背后的法理

你是那样的刚直

又是那样的通达

法律,法律

多么经世致用的工具

你是社会的法宝

也是个人的法器

你是那样的精美

又是那样的厚实

法律,法律

你是我们心仪的志业

你是仁者的指南

也是智者的准则

引领我们以大事小

引领我们以小事大

法律,法律

你是我们不变的依靠

无远弗届的狂风

因你而消弭无痕

不休不止的暴雨

转瞬间云淡风轻

法律的本质(三)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古代法律(四)

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法律知识演讲稿450字

各位老师同学、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我作为一名青少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所指定的措施。当然,我的同伴们也是一样的!然而,成年人也应该遵循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国重要的保护目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实施,规范了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与保护。

我的身边有几则这样的小故事,我讲给大家听听吧!

我有一位好朋友,他一直是我们班的拔尖生。但是,自从上了四年级,他变了,他和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玩耍,成绩一落千丈,并且学会了社会上的风流语言,经常用难听的话来攻击同学,是同学极其讨厌的人。上了五年级,他学会了抽烟、喝酒、进网吧,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老师多次教导他,他仍不悔改。就这样,一个优秀的人才,一个同学的好朋友,眼看就要毁掉了…… 自从上了六年级,老师在思想品德课和班队主题会上,给同学们传授了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用很多生动的事例说明了不遵守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于是,他立刻改掉了那些坏习惯。同学、老师看到他的转变都非常高兴。原来,听了老师的教导后,他又看了很多篇报道,听了同学的劝说,阅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他懂得这样继续坏下去的后果,他明白了那样继续与社会上的“垃圾”混在一起将会犯罪的。

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不要使其误入歧途。大家再听听下面这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故事。

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那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在老家的电视机前观看阅兵。看着电视上那些整齐的步伐和高科技的武器,我为我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感到骄傲。看得入神时,窗外传来一阵大声的责骂声,紧接着,哭声传来。我的好心情被搅乱了。不自主的出了门,眼前一幕把人惊呆了,一个小男孩跪在地上,一个大人在他的前面站着,手里拿着木条子,眼神极其凶恶,很可怕,还可以看见小男孩的手臂上有几条红印,不用说,他一定被他爸爸狠狠的打了一顿。使于怜悯和好奇,我上前问小男孩为什么会挨打。可小男孩大声地哭着,不肯回答我。我凝视着他。不一会儿,他说话了,是他出去玩,结果回来晚了十多分钟,就被他爸爸打了。他说着,哭得更大声了。我震惊了,就为这种小事,把自己的孩子打得这么严重。

是啊!大家一定和我当时的心情一样,很悲哀,很吃惊。这个父亲的教育方法完全不对。

我的故事讲完了。

成年人们应该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给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然而,青少年更应该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健康的好青年,做一个社会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演讲稿要求内容充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演讲稿,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演讲稿很难写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1

大家明白法官凭什么来判定谁是谁非吗?

对,就是法律。你一出生就成了这个世界的一分子,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律就会赋予你必须的权利和义务,自由和约束。权利是够广泛的了,比如,每一个人都有生命权、荣誉权等等,在遇到伤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享有的自由也是广泛的,但我们的许多行为还务必受到约束。别忘了,约束是为了让你飞得更高、更远,你务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异想天开而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做什么事都要先想一想,这样做对自己有什么害处,对别人有什么害处,对社会有什么害处,不要违背了自己的良心,甚至触犯了法律。

大家都明白,助人为乐是大力提倡的社会公德,但在帮忙别人时也要想一想,不要好心办了坏事,害人又害已。CCTV-12的《法律讲堂》栏目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刘阳的孩子,他很厌恶同班同学沈强,于是,这请他的好友李严帮忙报复,刘阳先介绍沈强和李严认识。李严想了一个计策。有一天,他们三人放学后没有直接回家,一向玩到天黑,李严和刘强把沈强骗到没有人的地方,抢走了沈强的笔记本电脑,还威协他不让他告诉老师和家长。最后沈强的家长还是明白了,到派出所报了案。李严和刘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李严不能明辨是非,盲目替朋友帮忙,不仅仅害了自己,也害了他的好朋友。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帮人隐藏偷来的东西,就会犯窝藏罪,包庇别人犯罪会犯包庇罪等等。

我们年纪还小,不懂的东西很多,我们可要好好学习呀,千万不要做个小小的法盲,但我们只要记住最基本的一条就能够了,那就是:勿以善小不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在我身边,我们要遵纪守法。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制进行曲》。在我演讲之前,我想先给大家分享一条广为流传的广告语:“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也许您会问这与法制有什么关系?那么我们先不如臵换一下语言,重新思考一下问题,“人类失去法制,世界将会怎样?”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想一想,如果没有法制,餐桌上随意染红染绿的食品就会吃得让人变成花花肠子;如果没有法制,行凶作恶的坏人将会使社会上人人自危;如果没有法制,央视在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播出后,结果怵目惊心,在一个十字路口处,一小时之内尽然有六百多人闯红灯,对于这样的问题,网上众说纷纭,而就我个人拙见,这就是中国人对法制观念淡薄的具体表现,人多了就会产生一种从众心理,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这就导致了法制观念未能融入国人的内心,也许你对我说的话不以为然,那么请您站在银川市最繁华街道的十字路口处观察途中,您就会发现,随意穿行的匆忙过客,带头无视交通规则的出租车,高速行驶的小轿车,以及不受信号灯支配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可谓比比皆是,这些环生的现象使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景时刻笼罩在我们的周围,所以法制就像一首进行曲,如果法制之歌未能融入国人的内心,那么文明之花的曲调就会变成一首哀歌,这样看来法制这个话题虽大,但它却时常蕴含在我们的周围。

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一个利用法制来维权的案例:2012年7月13日上午7点30分左右,从原州区到银川打工的马平在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1发酵车间工作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当场死亡。马平的家人伤心欲绝,而公司和没有法制观念的马平家属始终达不成赔偿协议。 了解情况后,在司法战线上工作多年的调解能手——虎久桐所长一方面安慰死者家属,对他们说:“要坚强的面对生活,你们的心情我很理解,但维权也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这件事就交给我来处理吧。”另一方面在与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时,他说:“活生生的一个人就这样没了,面对死者家属你们良心能过的去吗;你们难道不感到惋惜吗;你们能逃脱法制的约束吗?”最终,经过三天加班加点耐心调解和真情感化下,终于说服了公司及死者家属并达成协议,由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62万元。

由此可见,法制不但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必须遵守法制规则,因为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犯罪对个人,对家庭,对他人,乃至对全社会都是百害而无利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内心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犯罪。

我相信在法制社会的屋檐下,我们将会在灿烂的阳光中,沐浴一方平安,健康生活,快乐成长,让生命的一泓清泉永流不息。在滚滚奔流的社会中法制是一首永不休止的进行曲,让我们一路高歌,去追寻法治社会的美好未来。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3

小时候,经常听到爸爸妈妈和大人这样教训我们小孩子“要听大人的话”、“要听老师的话”,现在我小学四年级了,我再听到大人这样说的时候,我就觉得不太对了,因为我们有自己想法了,如果大人们再这样把他们自己的想法强加给我们的话,我会认为他们是不对的。有一次我悄悄把我的想法告诉了老师,老师竖起大拇指表扬了我,还告诉我我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呢,还说《青少年保护法》规定家长、老师、学校还有社会都要对青少年担负责任,要好好教育我们,不准让我们做不能做的事情。

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同学们,好多同学高兴极了,说,那这下子没有人再来管我们了,我们可以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喽,可我又觉得同学们的想法更是错的了,你想啊,如果上课有人为了自由大声讲话,影响其他同学多不好啊,如果在马路上自由玩耍,不遵守交通规则多危险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式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儿空中飞,鱼儿水中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儿放在水里,让鱼儿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会很快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所以我觉得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比如当你走进图书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见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一个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啊,因为人人都遵守图书室的规定,大家就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遵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所以,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我们小学生遵守纪律,听老师的话是对的,纪律看上去是限制了好多好多自由,但就是因为这样,纪律才让大多数人在同一个规则下享受了自由,也保护了自由。有了约束,人才是安全的,社会是有序的。我知道有的同学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比如有的人在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讲别人绊倒;有的人故意损害公共场所物品;有的人以大欺小。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允许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听老师的话,听老师的教诲,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宽松安定的学习环境,自己和同学们才能安心学习玩耍,我们才能健康成长,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同学们,听了我刚才的演讲,你一定也会觉得我们要听大人的话、要听老师的话是对的了吧,让我们一起努力,成为一个听话的好孩子吧!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4

国际上一些着名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第二软实力。一个国家即便经济实力再强,假使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看来,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4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遵从的公共道德时,中华民族才能软硬实力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令人痛心的是,先是浩劫毁灭性地撕裂了这种传承,此后,伴随财富和金钱而来的铜臭气又蒸熏模糊了、甚至颠倒了一些人对是非荣辱的认知。某些人骨子里根本就没把党纪国法当回事,不仅没把违法乱纪看作是一种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耻辱,反而把善钻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空子当成是自己的“本事”或者特权,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本分做人 在他们眼里反而成了“没本事”的代名词。

违法乱纪分子虽然只是少数害群之马,但这些家伙、特别是一、一之流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败坏是不可低估的,正是这些家伙破坏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动摇了我们社会的道德根基,弱化了许多人的法纪意识。

因此,要把“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深深烙进人们的心里,长期不断的宣传教育当然是必要的,而且必须从娃娃抓起。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必须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不仅要让那些害群之马和社会蛀虫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还要让他们付出道义上的沉重代价,千夫所指、唾沫淹死。否则,臭的不够臭,香的不觉香;荣的不觉荣,耻的不知耻。惟有如此,泾渭才能分明,正气才能上升,法纪才会令所有人敬畏。

社区法制宣传演讲稿 5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适当举例),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对我们的生活大有帮助,不但使自己做到遵纪守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些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这部法律主要是明确物归谁所有,保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各项权利,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我们从超市中购买的商品都是动产,能够自由移动,房子、道路、桥梁、土地等属于不动产。物权法具体规定了人们如何行使物权、如何保护物权。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相邻关系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小区一住宅楼一楼的`业主王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对承重墙、承重柱打孔以加装隔层,引起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他业主的楼房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纠纷,其他业主联合起诉王某停止侵权、将破坏的承重墙、承重柱恢复原状。此案涉及到对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使问题。有人会问,我自己的房屋,怎么装修是我自己的事,为什么会有他人干涉呢?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还有属于和他人共有的部分,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你四十万元在一住宅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给你颁发了房产证,就能证明你对这套房屋拥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你就成了这个住宅小区的主人,房子的主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都与你有关。那么,从法律上讲,你的四十万元真正购买到了哪些权利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得明确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如房屋套内空间、共用楼梯、楼顶、外墙面、楼内安装的相关设施、小区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权,有的属业主独自占有和使用,有的由部分业主共有,还有的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所以,从法律上讲,对建筑物享有的权利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种。

专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独自享有所有权。具体是指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屋内空间、露台、车位等区域。对于专有部分业主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

共有权,是指由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具体指:(1)法定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如公园式建筑、供大家休闲娱乐的设施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2)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部分,具体包括:a.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d.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供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设备层(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或者设备间(指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等结构部分。建筑物的外墙面、屋顶、电梯、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等属于共有部分,利用前述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比如利用外墙面、电梯做广告、出租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获得的收益。 共有又分全体业主共有和部分业主共有。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地、楼顶平台、建筑外墙面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一般业主共有。楼梯道、一单元内的照明设施等只属于所涉单元的业主共有,上下楼、或水平相邻的两住户之间的隔墙属于该两住户共有。

小区内的会所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

如何行使建筑物的所有权呢?对于专有部分自然由专有人独自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如可以自己居住、向他人出租、赠给他人、卖给他人等等。一方面,专有人在行使自己专有权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扰和侵害,另一方面,也应当不能对他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损害。前面所述案例中,王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是对自己专有权的行使,但楼房的承重墙、承重柱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打孔的行为对整个楼的安全会带来不利影响,属侵犯其他业主共有权的行为。如果由此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如《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如将住宅房未经相邻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出租或自己用于开办餐饮经营、用于开办幼儿园、用于商业办公等,影响了周围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且带来安全隐患,还有如装修房屋噪声扰民、水管破裂不及时维修使水流影响其他住户、煤气泄露发生爆炸影响其他业主安全等等,因此,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不能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共有权的行使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共有人较多时,如何行使往往会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行使业主的共有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于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宣讲稿和居民常用法律知识宣讲稿题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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